郑州山海砗磲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
第一条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郑州山海砗磲博物馆捐赠,规范郑州山海砗磲博物馆受赠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馆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向郑州山海砗磲博物馆(以下简称本馆)捐赠财产(包括资金、实物、技术、劳务以及其他财产)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,适用本制度。
第三条境内外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捐赠人)可以向本馆捐赠财产。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。本馆为受赠人,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捐赠人可以向本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。其中,附条件捐赠财产的,本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:
(一)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;
(二)为捐赠人在本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;
(三)授予捐赠人在本馆展区、展项等冠名权;
(四)授予捐赠人有条件使用本馆的名称、馆徽;
(五)捐赠人与本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。
第五条本馆接受捐赠,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捐赠人向本馆提出捐赠意愿;
(二)本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,签订捐赠协议,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;
(三)本馆按照有关规定,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。
第六条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,由本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;必要时,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。
第七条本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本馆的贡献大小,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、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进行奖励。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,本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。
第八条对协助捐赠人向本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,本馆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。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的财产中支出。
第九条捐赠人向本馆捐赠财产,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,按照国家税收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。从境外向本馆捐赠的实物,涉及进口关税、进口增值税事宜,由本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十条本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。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本馆建设、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。但捐赠人与本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,本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,不得擅自改变;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。
第十一条本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;对受赠财产,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。
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,本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,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。对以实物形式捐赠的财产,本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,妥善保管。
第十二条本馆应当每年度将受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向馆务会报告,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、行政监督和监察。捐赠人有权向本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本馆应当如实答复。本馆应当公开受赠情况以及受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。